今天是:2025年09月13日
卫办应急发〔2012〕15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为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07〕52号)等文件精神和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,2011年10月以来,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活动。按照《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工作指导方案》和《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评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经过县级自评申报、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推荐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核、卫生部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估和面向社会公示等环节,我部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58个县(区、市)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,决定授予“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”称号(名单见附件)。
希望获得称号的县(市、区)再接再厉,巩固成效,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总结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(市、区)的做法和经验,加强宣传,扩大影响,以点带面,全力推动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,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、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。